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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级各项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为控制和规范在公务活动中接待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在公务活动中,包括上级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调研,地区间及业务协作单位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和旗县区科技局领导来办理公务的可视情况安排接待。
二、接待标准
接待上级来人,根据情况按来人及参与接待人数,一般要控制在每人每餐用款60元以下,原则上安排迎送两餐,其余用餐实行自助餐或降低标准;其他需接待的来人,应控制在每人每餐用款40元以下,原则上只安排一餐接待。自治区科技厅来人,住宿费按包干标准交付,不足部分可进行补贴。全局接待费用月均不得超过4000元,由办公室掌控。
三、陪同人员
一般上级领导和地区间来往,由局长(或委托)组织接待;其他需接待的由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或办公室组织,其陪同人员由相关领导指定,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四、接待管理
1、公务用餐,应由有关领导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请示局长同意后予以安排。
2、接待客人,无特殊情况,要选择定点饭店,临时记帐,定期结算,记帐一般应有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结帐由办公室、计财科负责。
3、用餐要以当地土特产为主,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
4、对接待开支,要从严把关,凡不遵守本办法的费用开支,由相关责任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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