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境外的省会以上城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260元/间;在自治区境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200元/间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要尽量避免住单间。
二、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应邀陪同出差的,本单位将不予报销出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乘座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乘座飞机。
四、差旅费报销单要严格按以下财政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填写:

  1.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到自治区境外不论途中或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8元(市内交通费3元,伙食补15元)。
  2. 到深圳、珠海、厦门、海南、汕头五特区出差,每人按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20元;在途期间按15元计发。
  3. 到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7元(市内交通费2元,伙食补15元)。
  4. 到旗县所在地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6元,到本市区范围以外近郊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每人每天补误餐费4元。
  5. 凡经批准参加旗县以上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伙食补助标准15元/天回单位报销。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到自治区境外学习的伙食补助费9元/天;盟市所在地学习的7元/天;旗县所在地学习的5元/天;往返途中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五、出差时,地铁票、市内公共汽车票一律不予报销,如办理公务必须乘座出租车的,金额不得超过30元/人天。
六、夜间乘坐长途小汽车或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15元;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不经局长批准,绕道回家省亲办事或到外地游览观光的,这部分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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