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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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                     ???????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五十三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第五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五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六十二条 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农博会巡回展
在巴林左旗、红山区举行
5月30日、6月21日,由国家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自治区科技厅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农牧业科技成果博览会巡回展分别在巴林左旗林东镇、红山区六大份村举行,市政府副市长姚云峰、科技厅农社处处长文奇、市科技局局长尚庆华及巴林左旗旗委政府领导、红山区区委政府领导出席了巡回展开幕式,姚云峰副市长、文奇处长、尚庆华局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巡回展是继“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农牧业科技成果博览会暨赤峰市第七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交易会”之后的续延展会,在“内蒙古第六届农博会”暨“赤峰市第八届农交会”上参展的420家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参展商及众多参展项目中遴选出30家企事业单位参展,参展项目涉及工业、医药、农业、牧业、林业等五大行业二十多个门类的新项目、新成果、新技术及新品种300多项。
本届农博会巡回展以“科学技术引领现代农牧业”为主题,通过巡回展和科技科普宣传活动,使大量的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通过集中展示,与广大农牧民直接见面,让更多的农牧业专家面对面地与农牧民交流,让最新的农牧业实用技术以最快的速度、最佳的方式、最便捷的途径走向农牧业生产一线,为我市农村牧区经济建设服务。巡回展期间,发布了新成果、新技术、专利技术、实用农牧业推广项目信息,展示了优良种子、化肥、农药、小型农牧业机械样品,还举办了专利申报及知识产权专利讲座,并组织农业专家深入到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区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本届巡回展展示了近年来七省市自治区及我市的农牧业科技成果,红山区涉农民营科技企业产品。专家们现场解答农民种养殖方面遇到的问题,随时发放了科技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大篷车还为红山区六大份小学的孩子们送去了30件科技展品,激励孩子们学科学、爱科学的良好品质。红山区有关部门配合科技巡回展活动,积极开展了法律、卫生、文化下乡活动,法律工作者结合“五五”普法活动,在巡回展现场设法律咨询点,并摆设法律宣传板,农牧业技术人员配合自治区、市专家组为农民解答种植、养殖难题,医护人员为农牧民开展义诊,计生人员开展了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并摆设计划生育宣传板,文艺团体还在现场演出了文艺节目,烘托了展会气氛。特别是红山圣火公司、大神火锅炉公司、大中饲料公司等20多家企业携产品到现场进行展示,为巡回展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赤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宁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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